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印章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防范风险,有效地维护协会利益,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协会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。
协会各部门公章、现金收(支)专用章、现金收(付)讫章、转帐收(付)讫章等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协会公文、信函、授权委托书、证件、证书、财务报表、统计报表、银行业务、投资、担保、债权债务划分、工作人员调动、任免、对外签署的合同、协议及其他使用印章的文本等。
第四条 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:
协会印章,由协会会长授权以下部门分别管理和使用:
1、协会公章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。
2、财务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财务会计负责管理和使用。
3、现金收(支)专用章由出纳负责管理和使用。
4、现金收(付)讫章可按编号分别由出纳和货款结算员按各自职责权限管理和使用。
5、转帐收(付)讫章由银行会计负责管理和使用。
6、协会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亲自或授权管理和使用。
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
一、协会的所有印章由秘书处统一刻制,印章的形体和规格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新章启用前由秘书处负责登记、留样,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(以下简称为印章管理员)。
二、凡因工作需要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秘书处写出书面申请,经会长批准后配置或更换印章。
三、协会部门撤销或重组,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秘书处,由秘书处负责销毁。协会决定停用印章的,会长签字同意后由秘书处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。
四、严禁印章管理员将印章转借他人。
五、印章丢失时,印章管理员及时向秘书处书面报告,秘书处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,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。
六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,因私自刻制印章给协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。
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的职责
一、印章管理员凭《用印审批单》审批意见使用印章,用印申请人需填写“印章使用登记表”。
二、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,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,妥善保管,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。
三、印章管理员因事、病、调休等原因不在岗位时,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,并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,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。
四、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,遵守保密规定,严格照章用印。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,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。
五、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,因不按规定办理导致协会遭受经济损失的,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六、印章管理员离职时,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,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。
七、原则上禁止携带公章外出。如确需带出使用时,须经会长批准方可带出,使用后及时交回。
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规定
一、协会公章的使用
1、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,须由经办人填写《用印审批单》经具有相应权限的领导审批同意后,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管理员,经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。
2、凡有对应权限管理领导签署的文件或发文批准书、业务报表等,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协会印章。
3、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、介绍信、便函、证件、授权委托书、发文批准书、业务报表、邀请函等加盖协会印章。
二、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规定
1、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,由经办人填写《用印审批单》,经部门领导审核,会长审批后,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后,方可用印。
2、禁止在手写合同、合同项目内容填写不全或有涂改的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。
3、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,须在合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。
三、财务印鉴章日常工作使用的,由财务产主管会计负责管理,无须办理审批程序。协会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(财务报表、统计报表等)及其他需用协会财务印章的文本等,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。
四、协会各部门印章、业务专用章的使用,由相关部门或部门做出相关规定,并报秘书处备案。
五、协会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,印章管理员应每半年将该期间填写的《用印登记簿》及用印资料档案全部移交协会档案员存档。
第八条 责任及处罚
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,不按本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,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,同时给予20至200元经济处罚。
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4年5月13日起执行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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