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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制度

第一章  总 则


第一条  根据《山东省溴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的规定,制定本规章制度(以下简称制度)。

第二条  凡是在山东省境内,从事制溴生产经营、科研、信息咨询的企、事业单位或个人,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,成为协会会员。

第三条  本协会各成员企业,都必须依照《章程》和本《制度》规定,真实提供企业矿区范围、辐射盐田面积、生产机组数、年生产能力、产值、利税、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基本情况,不得弄虚作假和拒报或瞒报。

第四条  本协会成员企业,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有关部门政策及有关规定,认真贯彻溴盐联产配套方针,强化内部管理,改进生产工艺,诚实守信,平等竞争,促进我省卤水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。

第五条  协会对各方面统筹管理,着重加强行业技术、信息、咨询服务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,协调行业内部及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,组织会员开展技术、信息、经验交流与推广活动,监督检查会员的有关行为,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办事原则。

第二章  任 务

第六条  努力完成《章程》中规定的任务,全体会员及协会机构,必须认真执行下列规定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产业、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,严格遵守协会章程,守法生产经营,照章纳税,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;

(二)及时组织成员企业学习和借鉴外省先进经验,互通生产、经营、市场信息,努力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;

(三)加强调查研究,真实反映本行业生产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,提出相关建议,为省委、省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;

(四)维护沿海经济开发正常生产秩序,兼顾生产、经营、消费三者利益关系,反对和纠正不正当竞争,不哄抬价格,不掠夺开发卤水资源;

(五)严格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形成的决议;

(六)维护行业利益,积极向省委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、协调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,为制溴企业的生产管理活动搞好监督、指导、协调和服务工作;

(七)协会办事机构,要严格执行《章程》、《制度》和决议,大公无私,秉公办事,坚持公正行使职权。

第三章  管 理

第七条  协会设长期办事机构,即协会办事处,办公室设在山东昌邑灶户盐化有限公司。

协会办事处编制3人,其中秘书长1人,会计、出纳各1人。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,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决议。

第八条  协会办事处,依据理事会决议,随时抽调理事组成监督检查小组,对有关企业的生产活动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,发现问题有权按《章程》和决议规定,当场处理。对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,要立即报告协会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,以便迅速做出决断。

第四章  奖 惩

第九条  协会对成员企业定期评比,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通报表彰:

(一)严格执行协会《章程》、《制度》及省委、省政府的有关

规定,遵纪守法,在协会中起表率作用的;

(二)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敢于同违反《章程》、《制度》的行为作斗争,事迹突出的;

(三)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;

(四)为本协会成员做出重要贡献,或有其它重大表现的。

第十条 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通报批评:

(一)违反《章程》、《制度》或有关决议,有意扰乱制溴行业

生产秩序的;

(二)不及时按照协会要求提供有关情况,拒绝监督、检查组监

督、检查的;

(三)侵犯理事会以及监督人员行使《章程》、《制度》赋予的职权的;

(四)无故缺席协会召集的有关会议的(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,必须提前向秘书长请假)。

第五章  财 务

第十一条  各成员企业每年上交会费,具体数额由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商定,按照《山东省溴业协会经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协会办事处设单独帐户,独立核算,专人负责,专款专用。

第十三条  协会所有开支,须征得会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安排并由秘书长签字报销。重大事项的经费开支须经协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同意。

第十四条 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,召开会员大会会议时,由秘书长负责公布,同时征求全体会员的意见,并接受财政、民政、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第十五条  本规章制度由山东省溴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 本规章制度经全体会员讨论通过并签字后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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